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镇街 / 2025年 / 正文

长城镇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5年,我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关于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始终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紧扣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切热点,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民生保障、安全生产、政务服务等中心任务,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夯实公开基础、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公开实效,有力地促进了全镇各项工作的开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明确了除涉及机密不适宜公开信息外,一律向群众公开,接受监督。主要内容有: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情况;镇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和重大事项;低保、五保、优抚、救济、抢险救灾等款物发放情况;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各类农村惠农利民政策;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2025年,我镇累计公开了镇街动态、政府文件、重点工程等内容105条,做到及时真实。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本年制发件数本年废止件数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000
行政规范性文件00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

公益组织

法律

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

0

0

0

0

0

0

3.其他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结果维持结果纠正其他结果尚未审结总计
000000000000000

五、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目前,我镇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部分公开信息存在发布不够及时的情况;同时,公开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拓展,以更好地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针对上述问题,下一步我镇将着力强化信息发布的时效管理,确保各类信息依法及时公开;同时,积极拓展公开内容,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并灵活运用多种形式进行解读,切实提升公开质量和效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本年度未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