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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征街山体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吴起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6-22 15:55

各镇人民政府、吴起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长征街山体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吴起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1日

长征街山体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长征街山体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地点:纪念馆上洼至城关小学背后。

第二条 征收范围:长征街山体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征收范围为纪念馆上洼至城关小学背后,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吴起县迎宾大道改造建设指挥部。

第四条 建设单位:吴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五条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应按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人的,征收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

第六条 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涉及被征收人240户,其中居民220户、村民20户,总动迁户305户(被征收人240户,租赁户65户,为初步摸底调查数据),动迁人口1320人;

(二) 征收房屋1100孔(间),面积3.25万平方米(为初步摸底调查数据);

(三)约征收总占地面积60亩

第七条 签约期限: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八条 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关房产证明,逾期则按正常征收程序处理。

第九条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对于临主街道房屋用途登记为非生产经营的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实际生产经营多年且工商、税务登记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经吴起县迎宾大道改造建设指挥部核实以后,由“吴起县长征街山体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责成相关部门鉴定后予以认定。

对于不临主街道房屋用途登记为非生产经营的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实际生产经营多年且工商、税务登记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房屋用途仍认定为非生产经营用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的析产、租赁、抵押及装修;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凡是享受过救灾避难安置补偿政策的,本次征收不予补偿。

第二章 征收实施步骤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房产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籍资料或组织公证等相关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登记、签证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不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投票或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抽签、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或房屋估价鉴定报告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备档。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搬迁的,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征收全部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1.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补偿房屋补偿费。

2.征收营业用房的,征收部门按营业用房评估价格的15%对被征收人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并按被征收营业房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予以补助。

3. 征收住宅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予以补助。

4.被征收人是本村(组)村民的,其庄前屋后零星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参照吴起县人民政府《关于更新与调整吴起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告》规定的标准评估确定,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5.对村民宅基地安置,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在被征收人合法主建筑评估价格基础上,补偿价格上浮30%。

6.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7.对被征收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合法使用权院落空地面积,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8.简易房、柴炭房、彩钢房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予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9.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和家用设施拆装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0.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值15%的标准予以奖励;15日内按每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值10%的标准予以奖励;20日内按每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值5%的标准予以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任何奖励。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 本次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采取暴力等违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辱骂、威胁等手段或无理阻碍房屋征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由吴起县迎宾大道改造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