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吴起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吴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起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吴起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精神,结合我县畜禽养殖业现状,特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调整,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章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第三条;
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第二章第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二章第十九条;
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环办水体〔2016〕99号)。
三、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县城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禁养区范围外延200米区域及距离洛河流域500米以内的区域。
2.限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需在本年度内治理整治完毕,禁止以后新建各类养殖场。
(三)适养区范围
本行政辖区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
四、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划定完成后,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县畜牧局等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做好禁养区内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转产工作。
(二)对限养区内原有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物达标排放,无法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搬迁或关闭,同时限养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三)在适养区内规划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即粪污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畜禽废物综合利用措施,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四)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在适养区内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场(小区),县农业农村局、畜牧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等部门在规划、选址、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是指: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50头以上,羊子出栏100只以上。
(六)本方案适用于吴起县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县畜牧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经发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务局、文旅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为成员的畜禽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关停、转产和搬迁等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规范环境治理行为。县畜牧局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达到种养平衡,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指导畜禽养殖小区(场)改进设施和工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