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吴起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县城北郊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起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8日
县城北郊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县城北郊棚户区改造工程是我县列入旧城改造的重点项目之一,该项工程的实施将对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房屋征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地点:县城北郊(后大桥市场周边)。
第二条 征收范围:以吴住规选2018第13号选址意见书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吴起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建设单位:吴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第五条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应按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人的,征收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
第六条 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涉及被征收人192户(其中居民187户、单位5户),总动迁户230户(被征收人192户,租赁户38户),动迁人口515人(为初步调查摸底数据);
(二) 征收房屋424间(孔、套),面积18565平方米(为初步调查摸底数据);
(三)征收总占地约21.3亩。
第七条 签约期限: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八条 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关房产证明,逾期则按正常征收程序处理。
第九条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对于临主街房屋用途登记为非生产经营的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实际生产经营多年且工商、税务登记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由“吴起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核实后,报“吴起县城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对于不临主街房屋用途登记为非生产经营的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实际生产经营多年且工商、税务登记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房屋用途仍认定为非生产经营用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的析产、租赁、抵押及装修。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二章 征收实施步骤
第十二条 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房产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籍资料或组织公证等相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登记、签证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不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投票或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抽签、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或房屋估价鉴定报告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备档。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六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征收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营业用房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对于住宅房屋确有产权调换需求的,可以在现有的保障房和安置房房源中购买。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并填写《吴起县房屋征收选择安置方式登记表》,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
1、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给付被征收人房屋补偿费。
2、征收营业用房的,征收部门按营业用房评估价格的15%给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并按被征收营业房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给付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予以补助。
3、征收住宅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付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予以补助。
4、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和家用设施拆装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5、对被征收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合法使用权院落空地面积,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6、简易房、柴炭房、彩钢房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在20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值15%的标准予以奖励;20-25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值10%进行奖励;25-30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值5%进行奖励;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
1、因本次征收营业用房产权调换为期房,产权置换房屋由建设单位在本项目区内根据规划提供,被安置房屋选择顺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确定,营业用房按照征收营业房的合法建筑面积在本项目区内根据规划按1:1的比例进行置换,安置房屋以最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整间安置,安置房屋价格按照新建市场内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一层 11000元/平方米-14000元/平方米、二层7000元/平方米-9000元/平方米),超出应安置面积的价格在建成后均由同一评估机构、在同一时点、采用统一评估方法评估确定。一层兑换一层,二层兑换二层(如果同楼层置换或一层兑换二层或二层以上的以各自的评估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征收部门按营业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给付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予以补助;按每月每平方米86元的标准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后大桥安置过渡期限暂按36个月计算,若36个月内回迁的据实结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腾空房屋并给征收部门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计算,直至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日止,另外增加4个月装饰装修和晾干期。因征收部门责任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回迁的,按原标准二倍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因被征收人责任不按期办理回迁手续的,从回迁期限下月起停止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2、住宅房屋如确有产权调换需求的,被征收人按照自己现有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可在现有保障房及安置房房源中进行购买,每户最低可以购买一套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楼房,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区域、楼层、房号。价格参照同期同类地段限价商品房价格进行结算(最高不超过2780元/平方米),楼层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属住宅房屋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付每平方米40元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予以补助。
4、简易房、柴炭房、彩钢房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参加置换面积。
5、对被征收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合法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6、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和家用设施拆装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7、奖励办法:被征收人于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在规定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20日内、25日内、30日内三阶段奖励均按同阶段选择货币补偿奖励金的50%予以奖励,超过30日的不予任何奖励。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本次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采取暴力等违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辱骂、威胁等手段或无理阻碍房屋征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方案由吴起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