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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起县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吴起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07-25 16:53

各镇人民政府、吴起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吴起县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吴起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

吴起县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现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延政发〔2019〕15号)、《延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延政发〔2019〕11号)、《吴起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吴政发〔2018〕17号)和《吴起县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管理办法》(吴政发〔2015〕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财政为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投资项目、政府主权外债项目、专项建设资金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各类融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概算是指从项目筹建到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及预留金等。

第五条 县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县政府评审中心)负责项目的概算审查和预算评审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项目前期现场勘察、概算审查及调整概算的审批,具体由审批局独立或聘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完成,项目单位负责执行概算;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项目概算、结(决)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报送的概算相关资料是政府评审中心开展评审的重要依据,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经批复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任何单位、任何环节不得突破,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履行调整概算审查审批程序,且以事前、事中调整为主,一般不予事后调整。

第二章 项目概算管理

第七条 严格概算限额控制。经政府评审中心评审并由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的概算,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最高限额。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方案和变更投资规模,概算超出可研预算投资10%以上的项目,应当重新立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财政局等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及审查、项目招标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并严格按规定支付前期费用、工程款等相关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围内编制概算。政府改造类、管线类和小型类项目应依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政府会议纪要、“一事一议”等立项文件编制概算。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依据充分,基础资料可靠,并对附具的其他文件的合规性负责。行政审批服务局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投资估算等事项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单位依据行政审批服务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定的初步设计按有关计价标准及规范编制概算,编制完成后报送政府评审中心审核项目概算,概算审查结果向项目单位反馈并征求意见,报经政府同意后评审中心出具《概算评审报告》,行政审批服务局据此批复项目概算。未经政府评审中心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概算批复。

第九条 概算编制单位要遵循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的概算深度应达到行业要求,要全面、完整、真实地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与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接,严格按照《延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行政审批服务局协助项目单位对设计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算技术性、经济性和合理性进行质量把控,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概算核定

第十一条 概算核定遵循审批部门“定功能、定规模、定标准”。县政府评审中心“定概算”的原则。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应依据审定的初步设计进行,其结果作为概算批复的依据。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批复后由县评审中心直接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凡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经过监督方走商谈程序。

对初步设计中存在的超标设计、保守设计和技术经济、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县政府评审中心应当予以纠正,并告知项目单位、审批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三条 概算审查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供资料,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现场勘查、概算审核后,向县政府评审中心出具送审函件,并附审查资料;

(二)县政府评审中心遵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概算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对概算的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项目审查过程中,初步设计及概算仍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按原渠道退回资料。概算初步审查结果,应征求项目单位意见。未在要求时限内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县政府评审中心出具《概算审查报告》,审批部门据此批复概算。

第十四条 概算审查资料包括: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三)初步设计文本及概算书;

(四)初步设计评审会审查意见及落实情况;

(五)工程地质勘查报告;

(六)征地拆迁协议、投融资方案、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前期发生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合同、协议等其他审查需要的文件。

需补充资料的,按原报审渠道运转。

第十五条 县政府评审中心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概算审查,并将审查进度、审查过程、审查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相关单位按月采集发布“吴起县政府投资项目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并作为编制、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概、预、决算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概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七条 经审批部门核定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实施项目。

第十八条 概算调整的情形和审查审批程序:

(一)事前调概。已批复项目未按期开工建设,引起征地、拆迁费、人工费、材料费等发生变化,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交调概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县政府评审中心进行调概审查,审查结论作为调概批复依据。

(二)事中调概。项目实施过程中,规模、功能、标准发生变化;地基、基础发生设计变更;设备选型、主要材料选用发生重大调整;政策因素、价格波动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引起投资变化的,项目单位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向审批部门提交调概申请,经现场勘查核准后,县政府评审中心进行调概审查,审查结论作为调概批复依据。

上述情形导致的投资变化,项目单位应在建安工程量完成80%之内履行调概审查审批程序。

(三)事后调概。项目实施完成后,超过批复概算10%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交调概申请,审批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验,经县政府评审中心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进行调概审查后,审批部门据此提出调整意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追加概算。

第十九条 申请调整概算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概算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

(二)调整概算书;

(三)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四)项目建设有关招标和合同文件,包括变更部分;

(五)能够说明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政策调整、价格波动的证明材料;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项目预算造价。凡已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报送政府评审中心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否则不得组织项目招投标,不予拨付项目资金,不得办理项目工程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由项目单位依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委托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工程图审报告。同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在投资计划内编制项目工程预算。预算编制完成后报送政府评审中心审核,审核结果向项目单位反馈并征求意见,报经政府同意后出具《工程预算评审报告》,作为项目招投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在审核项目预算时,项目概算已按施工图纸编制清单计价的,按概算审核结果作为该项目预算评审造价。

第二十三条 预算评审资料主要包括:

(一)行政审批服务局的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二)项目预算书及相关工程施工图纸,有关工程地质勘查资料及报告;

(三)其他与预算书及审批有关的文件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之内;

(二)预算书与工程施工图纸内容是否一致;

(三)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套取、材料和设备价格计取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标准是否合规;

(四)变更事项、增减内容是否合理,与审批文件是否一致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或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相关部门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概算考核按《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考核暂行办法》(延政办发〔2018〕3号)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吴起县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管理办法》(吴政发〔2015〕31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