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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8年城南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 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吴起县信息化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6-28 09:59

各镇人民政府,吴起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8年城南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吴起县人民政府

2018627

关于2018年城南棚户区改造工程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18年城南棚户区改造工程是我县重点项目建设之一,该项工程的实施对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房屋征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项目地点:吴起县城南片区。

第二条 征收范围:以吴住规选20188号、第9号、第10号、第11号选址意见书确定的征收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收对象。

第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吴起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建设单位:吴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迎宾大道旧城改造指挥部。

第五条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应按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人的,征收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

第六条 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涉及被征收人707户,动迁户972户(其中产权户707户、租赁户265户),动迁人口3754人(为初步摸底调查数据);

(二) 征收房屋5148间(孔),面积约132985平方米(为初步摸底调查数据);

(三)总占地面积约577.84亩。(为初步摸底调查数据)

第七条 签约期限: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45日内,被征收人须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八条 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有关房产证明,逾期则按正常征收程序处理。

第九条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对于临街房屋用途登记为非生产经营的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实际生产经营多年且工商、税务登记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的,由吴起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核实以后报吴起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对于不临街房屋用途登记为非生产经营的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实际生产经营多年且工商、税务登记证件齐全,并依法纳税事实经营用房,经征收部门调查、核实、认定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十一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以下列活动。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买卖、租赁、抵押及装修房屋。

第十二条 凡是享受过救灾避难安置补偿政策的,本次征收不予补偿。

第二章 征收实施步骤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的勘测、登记、评估。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认定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产籍资料或组织公证等相关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勘测、登记、签证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不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投票或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抽签、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装饰装修的补偿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或房屋估价鉴定报告和《2018年城南棚户区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房屋征收部门备档。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搬迁的,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七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征收全部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1.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区位、结构、用途等因素出具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补偿。

2.征收营业用房的,征收部门按营业用房评估价格的15%给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并按被征收营业房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给付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予以补助。

3.征收住宅的,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予以补助。

4被征收人是本村(组)村民的且被征收人的土地是宅基地的,其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原则上按0.3亩宅基地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宅基地不足0.3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超过0.3亩的最高按0.3亩补偿。宅基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参照吴起县人民政府《关于更新与调整吴起县城镇基准地价的通告》(吴政发201612号)规定的标准评估确定,按住宅用地价格,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5.被征收人是本村(组)村民的,其庄前屋后零星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参照吴起县人民政府《关于吴起县城镇地价体系修订调整的通告》规定的标准评估确定,由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

6.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7.被征收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合法使用权院落空地面积,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8.简易房、柴炭房、彩钢房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予面积置换。

9.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和家用设施拆装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0.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在25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值15%的标准予以奖励;25-35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值10%进行奖励;35-45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评估值5%进行奖励;超过45日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 本次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采取暴力等违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辱骂、威胁等手段或无理阻碍房屋征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由吴起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