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县政府文件 / 正文

吴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坪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吴起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12-01 09:48

各镇人民政府、吴起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张坪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吴起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日

张坪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确保张坪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顺利实施,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吴起县人民政府关于<吴起县项目建设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21〕9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和时间。以张坪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批准的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均属本次征收对象,征收工作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收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约160亩,涉及吴起街道办事处张坪村三个村民小组,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最终以实地勘测登记为准。

第三条 土地被征收人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本村村民小组。土地的征收补偿款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的承包经营情况进行分配。

第四条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买卖、租赁、抵押及装修房屋;

(四)抢栽抢种苗木等。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章 征收实施步骤

第六条 《征收公告》发布后,征收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方案》依法实施征收。在征收范围内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产权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征收部门提供有关产权证明,逾期则按正常征收程序处理。

第七条 土地面积勘测结果,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地勘测结果为准。

第八条 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配合征收工作人员进行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勘测、登记、评估。如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对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勘测认定的, 由征收部门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资料或组织公证等相关组织对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勘测、登记、签证后,确定被征收对象的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由征收部门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不选定,由征收部门组织投票或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抽签、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由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装饰装修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确定。

第九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根据房屋评估报告或房屋估价鉴定报告和《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之规定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同时将房产等手续交征收部门备档。

第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征收部门可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拒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订补偿协议又不搬迁、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以及《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规定,补偿标准按照《吴起县人民政府关于<吴起县项目建设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2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次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统一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第四章 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工程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其它有碍征收和建设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十五条 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及本《实施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各项补偿费用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解释,由县自然资源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吴起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方案》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