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吴起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吴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吴起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吴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使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决策,加强宏观调控,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政府。
三、县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执政为民、勤勉为政,顾全大局、服从命令,勤奋学习、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奋力开创新时代吴起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四、县政府组成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
第二章 县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全盘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并向县长负责。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县长负责县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九、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建议。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内、外事活动。
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县政府办公室工作,协调处理县长、副县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的规章、命令、决定,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制度
十二、县政府及县政府组成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和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十三、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规划及建设、重大项目建设、改革开放政策措施和社会管理事务、行政规章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邀请非公党代表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
十四、县政府组成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必须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五、县政府及县政府组成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十六、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七、县政府组成部门提请县政府审议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县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报送县政府审议前,必须由县司法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报送县政府和县司法局审查备案。
第四章 行政监督制度
十八、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执法机关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十九、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政府规章;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县政府组成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严格执行国家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镇街有权对县政府及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县政府及县政府组成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要阅批群众来信,及时协调处理群众信访问题。
二十三、县政府及县政府组成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络信息化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五章 会议制度
二十四、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二十五、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镇街、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六、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决定,并结合实际,研究讨论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讨论报请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奖惩程序,讨论决定政府部门人事任免、推荐等有关问题;
(四)举行党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进团结、推动工作的目的。
二十七、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省、市及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并结合实际,研究讨论具体贯彻意见;
(二)传达贯彻市政府召开的全局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落实工作;
(三)讨论通过呈报市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四)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性规章草案等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办法等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六)审议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七)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全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决定县政府各组成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和通报县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镇街、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八、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县长办公会议或专项工作会议,讨论制定贯彻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县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二十九、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后,提前5天报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必须于会前一周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如无特殊情况,逾期不予提交会议研究。
三十、列入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副县长不能参加会议时,涉及其分管工作的议题当次会议不予审议。部门提请审议的议题,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汇报,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参加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是正职,正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向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由主持工作或熟悉情况的人员列席。会议期间,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离会,确需离会的,应请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
三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主任审核后,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议、专项工作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复核、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
三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
三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催办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涉及有关部门办理的,由该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认真抓好落实。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汇报反馈。对于会议决定事项,需要向下批复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或授权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复通知。
三十四、县政府及县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须经县政府批准。
三十五、县政府组成部门要尽量减少召开部门年度工作会议和全县性专业会议,确需召开须经县政府审批。
三十六、经县政府批准召开的部门年度工作会议、全县性专业会议,确需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并讲话的,主办部门要提前10天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汇报。讲话材料由会议的主办部门起草,县政府办公室把关。会议议程要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
三十七、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我县有关单位承办的全市性会议,受委托单位要向县政府写出书面请示,同时附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函件、传真、电报等文件,报请县政府批准。
三十八、严格控制召开一般性纪念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表彰会。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予出席此类会议,新闻单位不做报道。
三十九、县政府及县政府组成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节约会议经费。
第六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审批公文,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和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县长审批;属于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县长审批;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审批。
四十一、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组成部门可以直接向县政府行文,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处理。除县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告的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需要县长审批的请示、报告,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送县长审批。县政府组成部门下级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均以主管部门文件报送。
四十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上级机关、其他单位发给县政府的公文以及县政府组成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重要公文报请县长审批。
四十三、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有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各种参阅件、内参件,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具有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通过“OA”系统运转的公文,一般性公文应在30分钟内阅办完毕,最迟不得超过60分钟,紧急公文即收即阅即办。涉密公文按规定程序运转。
四十四、县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县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和人社部门及县司法局审核把关,由县长签发。
四十五、以县政府名义发文,重要公文由县长签发,一般性公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六、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通知,由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未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而确需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通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县长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四十七、严格控制县政府发文数量。县政府组成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和转发。要运用好政府系统OA办公系统,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四十八、严格执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有关规定,县政府组成部门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七章 公务活动制度
四十九、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外,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举办的活动以及所安排的接待、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五十、县政府领导同志要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问题。每年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凡包镇街领导同志每月督导工作不得少于2次。县政府领导同志每人每年撰写调研报告不得少于2篇。到基层调研检查要减少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不得要求基层同志到交界地迎送,减少陪同人员,减轻基层负担。
五十一、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向部门和镇街会议及有关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五十二、对县政府和县政府领导同志活动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县政府或经县政府批准召开或举办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新闻单位要按规定进行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新闻单位。县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一般不做新闻报道,需要作新闻报道的,新闻稿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五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从严管理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公款送礼宴请,不得接受基层送礼宴请,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五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发表、做出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五十五、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外出、出国(境)考察学习和进行商务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用公费外出、出国(境)。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协作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县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认真办理、一抓到底,随时报告情况;对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实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部分政务活动、履行职责,同时外出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
五十七、副县长和县政府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县政府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也要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可以同时向县长报告或提交县政府议决。
五十八、副县长、办公室主任请假、出差(出国)或休假,应事先口头或书面报告县长,把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备县委。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离吴外出,须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长请假,并明确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
六十、加强应急值守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要按规定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延误。突发事件电话报告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不得超过1个小时,不得通过微信、短信、QQ等方式报送。不同部门单位报送同一事件时要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系,保持口径一致。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突发事件信息要严格保密,严禁泄密。
六十一、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不得办理;对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力戒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镇街、各部门对县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县政府办公室要严格执行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强化督导检查,适时通报工作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六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带头遵守以上规定,凡违反以上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县政府党组会议研究,给予相应处理。
六十四、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工作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