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吴起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向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关于向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陕政发〔2023〕9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镇(街道)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19项行政处罚权交由镇(街道),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一、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
依据《陕西省下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吴起县人民政府下放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见附件2),将主要包括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方面的19项行政执法职权下放镇(街道)实施,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剩余58项行政执法事项因镇(街道)不具备承接条件,明确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见附件3)。在下放之前原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行政执法事项仍由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办结。
镇(街道)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人民政府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二、加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是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机构,以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构,单独履行监管职责,按要求纳入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
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经全省统一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镇(街道)达到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时,方可承接县级部门下放事项。镇(街道)要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镇和街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道德纪律教育、公共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尽责,自觉遵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机关公信力。
三、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机制
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镇(街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监督各镇(街道)严格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指导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县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要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制度,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各镇(街道)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要指导、支持镇(街道)承接的行政执法职权无缝对接、优化流程、规范管理,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
2、吴起县人民政府下放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
1、落实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做好划转衔接工作。
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司法局
配合单位: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2、根据工作需要,组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及时调整完善基层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
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3、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解决镇(街道)下放行政执法权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县级有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于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业务的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保障。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配合单位:下放执法权限涉及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4年1月底前
4、指导制定基层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执法文书和服装、标志、装备等,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基层执法培训,推进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和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配合单位:下放执法权限涉及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
5、指导推动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监督镇(街道)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镇(街道)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等工作。
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配合单位:下放执法权限涉及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
附件2吴起县人民政府下放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共19项)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省级主管部门 | 县级实施部门 | 是否下放镇(街道) |
1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十九条《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2012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 省民政厅 | 县民政局 | 是 |
2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县自然资源局 | 是 |
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021年7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省自然资源厅 | 县自然资源局 | 是 |
4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 省生态环境厅 |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吴起分局 | 是 |
5 | 对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集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是 |
6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是 |
7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订)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是 |
8 | 对在乡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是 |
9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县交通运输局 | 是 |
10 | 对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县交通运输局 | 是 |
11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县交通运输局 | 是 |
12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一条 | 省交通运输厅 | 县交通运输局 | 是 |
13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农业农村局 | 是 |
14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三条 | 省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是 |
15 |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18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省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是 |
16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省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是 |
17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八条 | 省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是 |
18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省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是 |
19 | 对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经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省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