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政府,吴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吴起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吴起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吴起县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宣传,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吴起县委办公室
2016年9月18日
吴起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提出的“追赶超越”定位和“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充分调动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省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主要依据,重点突出脱贫攻坚、重点建设项目、招商引资、安全生产、信访、“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农村产业建设、移民搬迁、棚户区改造、培育规上企业、深化改革和党的建设等考核结果,充分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综合研判等结果。
第四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措施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五条 评优评先主要表现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干部优秀等次的评定,分为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单位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或一般、单项工作成绩突出三种情形的干部个人评优: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单位,党政正职民主测评优秀85%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被评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单位,单位主要领导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等次得票率达到90%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受单位没有评优主要领导不能评优的限制(其他干部民主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等次的得票率达到90%以上,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照18%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
1、所在单位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优秀等次”;
2、所在单位深化改革工作受到中、省、市表彰的;
3、所在单位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安全生产、信访、“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农村产业建设、移民搬迁、棚户区改造、培育规上企业等工作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或者单项考核排名为第一的。
(三)党建工作考核有下列情形的,有关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并不占单位优秀名额:
1、当年被授予市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的党组织负责人;
2、当年被授予市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 “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
3、党建创新工作受到市级以上奖励的党组织负责人;
4、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2+1”三城联创、文明村镇创建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中、省表彰的;
5、工作实绩突出、作用发挥明显、群众评价较高的下派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
第六条 对于下列各项工作成绩突出,通过给干部所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分的办法,发挥对干部间接激励的作用。
(一)对获得中、省、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优秀等次”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加5分、3分、2分;
(二)深化改革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加5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3分;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2分;获得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加1分;
(三)根据市考指标考核结果,对在招商引资、安全生产、信访、“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农村产业建设、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培育规上企业等单项工作考核中位列前三名的,对应职能部门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加3分、2分、1分;
(四)对承担市级重点项目的所在镇(街道)及项目主管单位,圆满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在年度综合考核位列全市前三名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分别加3分、2分、1分;
(五)对获得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争取项目工作优秀单位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加2分;
(六)单位党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2+1”三城联创、文明村镇创建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中、省表彰的,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中分别加3分、2分。
第七条 考核奖励方面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和其他单项考核奖金。奖金经单位内部考核后奖励到干部职工个人。
(一)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对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被评为优秀(优秀比例35%)、良好等次的单位核发奖金,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参与单位奖金分配外,另行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
(二)发放其他单项考核奖金。在脱贫攻坚、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信访、移民搬迁、棚户区改造、“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农村产业建设、培育规上企业等单项工作年度考核受到省市奖励的,县上配套奖励,奖金按规定进行分配,发放到有关人员。
(三)依据目标责任考核中的“干事档案”,分谋事、干事、成事三个阶段进行全程考核,采取督考一体模式,对干事档案记载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考评。年终在全县范围内评选出5名实绩突出的干部,分别予以奖励10000元。
(四)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超额完成市对县考核指标任务,且在市对县目标责任考核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改革创新性工作得到中省市认可并且予以推广的给予单位奖励30000元。
(五)脱贫攻坚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脱贫攻坚优秀集体”和“脱贫攻坚优秀个人”称号,奖励优秀单位20000元,奖励优秀个人3000元。
(六)“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农村产业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授予“产业建设优秀集体”,并奖励20000元。
(七)在争项目、争资金工作中成绩突出,根据实际到位资金和落地项目,由县委、县政府推荐提名奖励优秀单位3个,优秀个人3-5人,奖励优秀单位50000元、优秀个人10000元。
(八)在培育规上企业、培植新的财源、发展实体经济、优化产业结构方面成绩突出,奖励优秀单位20000元,奖励优秀个人3000元。
(九)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中成绩突出,奖励优秀单位20000元,奖励优秀个人3000元。
(十)单位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2+1”三城联创、文明村镇创建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中、省表彰的,奖励优秀单位20000元,优秀个人3000元。
第八条 选拔重用主要为直接提拔使用、优先提拔使用、纳入后备干部队伍和选配挂职交流任职等:
(一)拟提拔使用的党政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须为称职以上等次,且一般要有一次优秀等次。拟提拔对象为镇(街道)党政正职或县直部门主要领导,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
(二)本人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纳入后备干部队伍,优先作为提拔人选或优先推荐提拔;镇(街道)和县直部门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
(三)年轻干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以上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到镇(街道)、县直单位互派挂职锻炼,优先推荐提拔。
(四)在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中,被国家表彰的先进个人,直接推荐提拔使用;被省、市、县表彰的优秀个人,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五)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信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领导干部,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六)对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深化改革、“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农村产业建设、招商引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创业、培育规上企业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和第一书记,可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七)单位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2+1”三城联创、文明村镇创建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八)对被评为中、省、市级优秀共产党员、“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九)基层党建综合考核连续两年全县排名前三位的,或党建创新工作受到市级以上领导肯定,并在市级以上推广的党组织负责人,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第九条 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督查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由县督查考评办具体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考核由县扶贫办具体负责,重点项目建设考核由县经发局具体负责,招商引资考核由县商务局具体负责,深化改革考核由县委改革办具体负责,“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农村产业建设考核由农业局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由县信访局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考核由安监局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具体负责,精神文明建设、“2+1”三城联创、文明村镇创建考核由县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基层党建综合考核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商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吴起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大力营造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激发全县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参照《延安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五条基本原则:
(一)把纪律挺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四条 容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支持改革发展与严格执纪相结合,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调动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历史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
(一)支持敢于担当。大力支持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敢作敢为、锐意进取,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
(二)区别对待过错。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体现保护宽容。选好用好干部,保护宽容勤政干事的、敢于担当的、思想解放的,不保护胆大妄为的、懒政不为的、推诿慢为的。
第五条 单位或党员干部在积极作为、敢于担当中主观上为公为民,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客观上尽职尽责,发生过错能够积极主动纠正,不违反法律法规纪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错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出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因体制机制缺陷或管理手段落后,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符合上述适用条件的,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组织在调查核实过程中确认构成容错条件的,也可以主动予以容错。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核实认定。
(一)申请。单位或本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在启动问责追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依申请开展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以信函形式解释答复。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7天时间,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对提出异议的,可实施二次核实,重新认定结论。
(四)报备。认定结论要经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并向同级党委报告。重大问题或案件,以及涉及党政主要领导的,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并报同级党委会决定。
第七条 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八条 认定属于容错情形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一)发出纠错通知。在做出容错结论后7个工作日内,向纠错对象发出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二)实施谈话教育。发送纠错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对纠错对象实施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认真开展批评教育。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规范施政施策行为。
(三)督促限期整改。实施谈话后,及时派人跟踪了解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帮助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在整改落实中,运用好“四种形态”,实施分类处置。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九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处理。
第十条 发生过错失误的单位或党员干部要深刻分析原因,吸取教训,主动整改,坚决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对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的单位或党员干部,在一定范围内给予说明。
第十一条 错误情节严重、明显构成违纪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不属于本办法容错纠错范围。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第十三条 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吴起县推进县管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延安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县管领导干部能下问题,建立健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整的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三条 推进县委管理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五条 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经本人申请,县委批准辞去现任职务的,原职级待遇不变。
第六条 调整县管领导干部下的主要依据是:按照干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情况,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研判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及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条 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不能坚决服从组织安排,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立场不稳,政治鉴别力不强,是非不分,言行失当、失范、失节,造成较大影响的;
(3)组织观念淡薄,不按组织程序办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领导班子不团结,致使单位管理混乱、内部矛盾突出,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4)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单位及干部职工因“四风”问题被连续通报的;
(5)领导干部不顾全大局,甚至怂恿干部群众闹无原则纠纷,对抗县委、县政府决策的。
第八条 为官不为情节较重,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能力不足,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
(2)担当精神缺乏,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落实党委政府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当“太平官”,工作安于现状,造成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4)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或者工作时间经常忙于私事,群众反映强烈的;
(5)因工作不力,领导或分管的工作在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后2位,且问题比较突出的;
(6)落实中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政策不力,落实省市县督查事项不力,同一工作被县委、县政府相关督查单位一年内通报2次以上的。
第九条 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的,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窗口单位在政风行风测评中干部群众反映集中,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3)上级巡视巡察机构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发现干部群众反映较多,有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的;
(4)宗旨意识淡薄,与民争利,经调查属实的。
第十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研判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单位年度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的镇(街道)、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2)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领导干部;
(3)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
(4)年度考核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一年内未解决问题,导致该项工作在次年度被再次否决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
(5)领导班子综合研判中被确认为“短板干部”,经过“补短”后仍没有提升、变化的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依据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考核结果进行问责追责的情形为:
(1)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工作考核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街道)和包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2)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受到通报批评的有关领导干部;
(2)对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领导干部;
(3)落实封山禁牧工作不力,致使出现毁坏林草或放牧等情况,被省市县相关督查单位一年内连续通报2次以上的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依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2)一年内发生二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1)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2)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具有下列情形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
(1)不能履行党建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本部门干部管理松散,出现干部严重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情况的;
(2)党组织长期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干部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或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连续两年排名后2位的;
(4)被省、市委点名通报两次以上或被县委连续责成书面督办2次以上的;
(5)党建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排名后2位的。
第十六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按照职能分工,由有关部门提出考核结果和责任认定意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班子研判、任职考察、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有关人员的意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陈述意见。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二)提出调整建议。县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先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镇(街道)、部门党政正职由县委书记谈话,其他科级干部由组织部长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三)组织决定。县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意见。
(四)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委组织部提出复核申请或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县委组织部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申诉和复核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一年以上的,要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改任非领导职务。恢复健康正常工作半年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推荐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县委承担主体责任,组织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加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每两年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班子和干部队伍中暴露和反映出的问题及时不定期进行研判,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要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二十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商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