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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贺**
信件编码:
GPPS20260827UWKT
来信时间:
2026-08-27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关于吴76井场土地权属争议,请求停工、政府代管争议款项、依法行政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的诉求
信件内容:
吴76井场土地权属争议从2025年12月到现在任然没有解决,前期五谷城乡镇府凭个人的林权证就初步认定个人享有土地所有权。在明知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允许打井队进场施工,此行为此行为违法,在协调的过程中不出具书面结果违法。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为前提,乡镇府协调人员引导我们走诉讼程序,属于行政不作为。 本次诉求: 目前该土地权属争议尚未查清、尚未结案,但施工仍在持续推进,且打井队撤场前存在必须兑付的生活水费、井眼费等款项,存在款项拨付后无法追回、引发村民矛盾的重大风险。为保障集体权益、化解村组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特此反映。具体诉求如下 1、涉案吴76井场土地权属争议尚未依法办结,土地权属处于待定状态,现请求依法责令该井场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若客观条件无法立即停工,在打井队撤离前,打井队产生的生活水费、井眼费等属于必须兑付的款项,该类款项如若直接拨付任意一方,待后续权属裁决作出后,款项追回难度极大。恳请政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对与本土地权属相关全部争议费用代为保管、暂缓拨付,包含土地赔偿金、打井队生活水费、井眼费等款项,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擅自拨付、挪用、处置该部分款项,待土地权属争议办结后,再依据生效处理结果进行分配处置。 2、本案目前处于多方协调阶段,乡镇府提出若协调不成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方认为,案涉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属于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前置的法定事项,不应直接导入司法程序。我方已通过县长信箱咨询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主管单位,待获取答复后,将正式申请启动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法定程序,恳请主管部门查明事实,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书面行政处理决定书。我方表态:如主管部门作出的书面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方尊重该处理结果,在法定救济期限之内,我方将不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同意以此生效处理结果作为上述政府保管资金处置的唯一依据。 3、在案涉土地权属争议全部处理结案之前,请求禁止开展后续压管线、试气等一切下一步施工作业。 4、针对上述第1、2、3项诉求,我方希望能得到书面回复,接收邮政563746405@qq.com。 5、该纠纷已经引发村民内部矛盾,为避免矛盾激化升级,希望通过县长信箱的平台进行沟通,加快推进,尽快妥善化解本次土地权属争议。尽快恢复我8月6日咨询的问题。再次说明:我们属于个人与集体单位土地权属争议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6-09-09
回复单位:
五谷城镇人民政府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对县长信箱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2025年 11月底,我镇会同延长采气三厂吴起产建指挥部,赴吴76 井场开展现场踏勘。现场时任村支书、村民小组长反馈该地块不存在纠纷,并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记录,项目据此按前期手续推进钻前作业。2025年 12月 13日施工队伍进场,12月 18日胶泥圪坨组部分村民到场阻拦施工,提出该地块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事发当日,我镇分管领导会同村“两委”赶赴现场调处。经核实:胶泥圪坨组、洛家峁组原为同一个村民小组,分组之后胶泥圪坨组曾将案涉地块交由洛家峁组使用。村民解有功现场提交1991 年与洛家峁组土地承包协议,后续又向镇政府提交林权证及林地承包合同;胶泥圪坨组贺建星等村民则要求其出具1996 年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佐证权属。现场处置意见为保障项目施工,由争议双方各自收集权属证据,后续再协商化解矛盾。

2026年 7月 27日钻井队再次进场后,我镇多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召集镇司法所、自然资源所、林业站、法庭在镇综治中心召开联席会议会商研判,但多轮调解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该事项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争议双方可向我镇申请开展土地权属调查调解;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土地仲裁或者司法途径确认权属。为维护各方群众合法权益,案涉井场征地款、生产生活用水费、水资源补偿费等相关款项因权属争议暂时代管,暂不予兑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进行兑付。

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监督理解,如您还有疑问,可与五谷城镇人民政府联系咨询。

五谷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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